原告:敦化市德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敦化市敖东。
法定代表人:孙国良,经理。
被告:内蒙古九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阿荣旗那吉镇。
法定代表人:郑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美,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哲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内蒙古九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敦化市德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九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敦化市德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德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计1213元,由原告敦化市德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生
审判员 高宇
人民陪审员 于莲凤
书记员: 杨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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