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彭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敖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敖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彭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敖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立宏
书记员: 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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