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银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王树先
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河北兴某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张成义
原告故城县银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
法定代表人焦金财,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先,任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兴某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西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凯,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成义,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故城县银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小额公司”)与被告河北兴某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某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树先、赵留青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成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围绕争议焦点举证如下:(1)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各一份,载明:借款人兴某某公司、保证人吴永生、田春燕,贷款人银某小额公司,借款金额为700万元,期限为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月利率24.9‰等内容。证明目的为原、被告订立了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2)银行转款凭证复印件五张(七份)及借款借据,证明目的原告分8次支付给被告借款600万元整,并将款转入被告指定的于艳芳、秘玉红的账户。
被告围绕争议焦点举证如下:(1)郭建勇的声明与授权复印件一份;(2)衡水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二份,以上证据证明目的为财务资料、印章、电脑主机被查封,授权管理人权限;(3)河北兴某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机构代码证、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银某小额公司与被告兴某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内容除约定的利息过高外,其他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6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兴某某公司未能偿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兴某某公司偿还借款600万元及利息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高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5.6%的四倍,其高出部分不予支持。结算本息时,应统一核算,对已支付的利息44.04万元应予以扣除。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郭建勇、吴永生、田春燕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另行制作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兴某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故城县银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6%的四倍计算,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付息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4.04万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800元,由河北兴某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银某小额公司与被告兴某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内容除约定的利息过高外,其他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6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兴某某公司未能偿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兴某某公司偿还借款600万元及利息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高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5.6%的四倍,其高出部分不予支持。结算本息时,应统一核算,对已支付的利息44.04万元应予以扣除。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郭建勇、吴永生、田春燕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另行制作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兴某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故城县银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6%的四倍计算,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付息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4.04万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800元,由河北兴某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淑平
审判员:孙世凤
审判员:刘冬梅
书记员: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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