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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县银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故城县银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工业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焦金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申请人:杨有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申请人:故城县远华裘皮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半屯镇双屯村。组织机构代码:59680855-2。

原告故城县银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杨有梅、故城县远华裘皮制品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故城县银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某、杨有梅、故城县远华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某、杨有梅、故城县远华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平

书记员: 韩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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