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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县银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
故城县银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故城县郑口镇工业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焦金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留青,
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苗桂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原告

故城县银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苗桂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
故城县银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苗桂阳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
故城县银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薛德震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且对方当事人已经提供了担保财产,可以裁定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苗桂阳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全良

书记员: 陈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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