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郑口镇西城镇村民委员会
魏书泰(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
河北奥某电源有限责任公司
故城海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故城县郑口镇西城镇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文志。
委托代理人:魏书泰,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奥某电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凡友。
第三人:故城海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艳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郑口镇西城镇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北奥某电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故城海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故城县郑口镇西城镇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故城县郑口镇西城镇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故城县郑口镇西城镇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故城县郑口镇西城镇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故城县郑口镇西城镇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故城县郑口镇西城镇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故城县郑口镇西城镇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卢洪旗
审判员:李建国
审判员:刘冬梅
书记员:袁俊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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