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故城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刁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郑忠星。
原告故城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与被告刁某某、王某某、郑忠星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故城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故城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田宇
书记员: 鄢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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