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金文岩,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申请人:张春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
原告支某与被告白某某、张春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支某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某某名下130000元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对被申请人张春宁名下24000元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要求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支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白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春宁名下银行存款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90元,由申请人支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伟艳
书记员: 王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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