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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某某、聂某某与支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支某某。
原告聂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春平,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支某某。
委托代理人支玉香,1958年11月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某某、聂某某与被告支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李丹
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

书记员: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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