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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支某某。原告聂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春平,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某某。委托代理人支玉香,1958年11月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某某、聂某某与被告支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王晓明审判员 李丹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
书记员: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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