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某某
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张铁良(河北宏保律师事务所)
陈丹丹(北京鉴杜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支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铁良,河北宏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丹丹,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支某某、李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9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金英,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铁良、陈丹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93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93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房勤
审判员:王宝智
审判员:李晓东
书记员:牛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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