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某
王世余(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
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下花园富某金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支某。
委托代理人王世余,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下花园富某金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下花园区定方水乡定方水村。
法定代表人肖桂萍。
原告支某诉被告张某某下花园富某金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开庭前,原告支某以先行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建利
书记员: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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