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某
顾小亮(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河北锦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支某。
委托代理人顾小亮,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锦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大街与贸易街交叉口卓立商务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郭长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北大街137号。
法定代表人郭长青,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某与被告河北锦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支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0元由原告支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0元由原告支某负担。
审判长:李素辉
审判员:王智平
审判员:葛扬扬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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