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某
侯鹏(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张琴(黑龙江张勤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支某。
委托代理人侯鹏,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琴,黑龙江张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支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鹏、被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孟庆波
审判员:张晓红
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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