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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海某与杨某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立强,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智婉,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董立强,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智婉,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操海某。

上诉人杨某某、上诉人王某为与被上诉人操海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鲍成新 审 判 员 郭玉田 代审判员 王林果

书 记 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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