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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某某与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应诉,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本院认为,在一审庭审中,蒋某某称其只是帮操某某代领工钱、系居凯将工钱转入其银行账户,审判人员当庭告知蒋某某让其在庭后向法庭提交居凯转账相关证据,蒋某某对此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且蒋某某也表示在庭后提交,但蒋某某在庭后并未提交,原审对此关键事实和证据也未予追查,且在判决中未予处理,属认定事实不清。在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蒋某某提交了居锴转账记录,经核实,转款人系“居锴”。原审在蒋某某已就接受劳务者系居锴作出陈述的情况下,未就案件事实作进一步调查,对应当追加的被告未予追加,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操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珍 审判员  袁涛 审判员  汪莉

书记员: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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