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常东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银文,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隆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黄炳琛。
本院在审理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港市隆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请:要求东港市隆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合同X-XXXXXXXXXXXXX项下的货款39,096.20元以及违约金、律师费。
鉴于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应记账凭证显示合同X-XXXXXXXXXXXXX对应的款项已经付清,遂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9元,由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雪华
书记员:王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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