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进京
董福来(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刘东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揭进京,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福来,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东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揭进京诉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揭进京的委托代理人董福来、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东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就被告侵犯其租赁土地的使用权提起诉讼,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租用的土地长度和宽度,不能明确该土地的界址坐标,从而不能证实原告对本案所争议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被告对其占用的土地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对争议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故本案诉争的土地权属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揭进京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揭进京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就被告侵犯其租赁土地的使用权提起诉讼,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租用的土地长度和宽度,不能明确该土地的界址坐标,从而不能证实原告对本案所争议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被告对其占用的土地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对争议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故本案诉争的土地权属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揭进京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揭进京负担。
审判长:薛连海
审判员:石宝山
审判员:张江华
书记员:唐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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