揣丽某
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李某
万某某
原告:揣丽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市民。
被告:万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揣丽某与被告李某、万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揣丽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揣丽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揣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揣丽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揣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桤三
书记员:李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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