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掠食龙(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朱正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航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诗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荣华,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清,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掠食龙(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掠食龙公司)诉上海汇航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航捷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掠食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正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被告汇航捷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荣华、廖海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掠食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在“搜狗”“百度”“微软bing”等知名搜索引擎中使用“掠食龙”做广告宣传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在《36氪》《今日头条》等网站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其中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6,16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是一家为物流服务采购商提供一站式专业、高效、低成本、强保障的综合国际物流解决方案的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海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取得涉案“掠食龙”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被告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系一家与原告经营相同或类似行业的公司,经营范围为海上、公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其官方网站网址为www.yunquna.com,中文名称“运去哪”。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在“搜狗”“百度”“微软bing”等知名搜索引擎中通过购买关键词“掠食龙”做广告进行宣传,并将“掠食龙”绑定其官方网站链接,导致原告客户或网民在上述搜索引擎中输入“掠食龙”搜索时,会错误的认为被告与原告属于同一家公司或存在特殊关系,造成混淆。被告以此增加其网站访问量,欺骗网络用户,夺取原告客户,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诉讼过程中,原告进一步明确其主张: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5月19日期间,被告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12月21日原告取得商标注册证至2018年5月19日期间,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预备诉请为新浪和搜狐两家互联网媒体。
被告汇航捷讯公司答辩称:一、被告仅将“掠食龙”作为关键词使用且展示在相关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不是商标性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不构成商标侵权。1.“掠食龙”三个字是一种恐龙的名称,绝大多数网络用户对该词汇不具有商标性认知。2.搜狗的推广链接中突出显示了被告注册的“运去哪”商标和网站www.yunquna.com,直接指示了服务来源,被告即使使用了“掠食龙”关键词也没有发挥识别性作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3.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不同。4.原、被告双方都是B2B电商平台,服务平台都是企业客户,而企业客户相对于一般公众其认知和注意能力更高,不会仅凭该搜索结果就产生实际混淆误认。5.被告没有使用“掠食龙”商标的主观故意,被告“运去哪”的商标知名度远高于原告商标。二、原告并未提供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证据,故侵害企业名称权的法律要件不满足,被告不构成侵害企业名称权。三、“掠食龙”得到商标注册时间很短,没有承载商誉,被告行为也没有给原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原告要求被告在《36氪》《今日头条》两个网站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2018)沪闸证经字第160号、第185号公证书、相关网页截屏打印件、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为反驳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依法提交了(2018)沪徐证经字第4813-4817号公证书、(2018)沪徐经字第6413-6416号公证书、相关证书和奖杯的照片打印件等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的主体情况及其诉请保护的商标情况
原告掠食龙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3日,注册资本728.8193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网络信息、计算机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海上、航空、公路国际货运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货物仓储(除危险化学品),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道路搬运装卸,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等。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公司属于2017年上海市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一。原告注册了名称为“运链”、域名为58shipping.com网站。
2017年12月21日,原告掠食龙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XXXXXXXX号“掠食龙”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同日,原告又申请注册了第XXXXXXXX号“掠食龙”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9类“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货物递送、物流运输、海上运输、船运货物”等服务,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二、被控侵权事实
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闸证经字第160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3月15日,原告掠食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燕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张晓燕使用该处手机进行了如下与本案有关的操作:1.上网后启动手机自带的网页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sogou.com”,打开该网页;2.在该页面的搜索引擎空栏处键入“掠食龙”,点击搜索图标,搜索结果第一项的标题为“掠食龙海运费用在线询价,一站……”,标题下的内容为“掠食龙十几年专业出口海运运输,操作跟单客服五年以上货代服务经营,全程一站式一对一贴心服……”,链接的网址为“www.yunquna.com”,并注明“广告”;3.点击该链接,跳转的页面标签显示为“运去哪发货提货/服务无忧www.YunQuNa.com”,页面包括“运去哪”“3分钟入门”“拼箱头等舱”等选项内容。
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闸证经字第185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3月22日,原告掠食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燕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张晓燕使用该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与本案有关的操作:1.上网后启动搜狗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sogou.com”网址,打开该网页;2.在该网页的搜索引擎空栏处键入“掠食龙”并点击搜索图标,搜索结果第一项的标题为“掠食龙一站式国际物流服务平台”,标题下的内容为“掠食龙提供海运拖车、报关、仓库内装、货运保险等综合国际物流服务,掠食龙直接对接船公司,降低20%国际物流成本,货物实时追踪,服务更棒!”,链接的网址为“www.yunquna.com”,并注明“2018-03-22广告”;3.点击该链接,跳转的页面左上角显示为“运去哪发货提货/服务无忧www.YunQuNa.com”,页面包括“首页”“集运头等舱”“拼箱头等舱”“滴滴询价”等选项内容;4.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cn.bing.com”,打开该网页;5.在该网页的搜索引擎空栏处键入“掠食龙”并点击搜索图标,搜索结果第一项的标题为“掠食龙一站式国际物流服务平台”,标题下的内容为“掠食龙提供海运拖车、报关、仓库内装、货运保险等综合国际物流服务,掠食龙直接对接船公司,降低20%国际物流成本,货物实时追踪,服务更棒!”,链接的网址为“www.yunquna.com”,并注明“2018-03-21搜狗广告”;6.点击该链接,跳转的页面左上角显示为“运去哪发货提货/服务无忧www.YunQuNa.com”,页面包括“首页”“集运头等舱”“拼箱头等舱”“滴滴询价”等选项内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网站首页网址为www.yunquna.com的主办单位为被告汇航捷讯公司,网站名称为运去哪,审核通过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徐证经字第4813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5月7日,被告汇航捷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俊鑫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先后登录“cn.bing.com”网站和“www.sogou.com”网站,搜索“掠食龙”,没有找到链接www.yunquna.com的搜索结果。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徐证经字第4814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5月7日,被告汇航捷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俊鑫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登录“www.36kr.com”网站,在搜索栏中输入“掠食龙”进行搜索,没有找到“掠食龙”相关结果;登录“www.toutiao.com”网站,在搜索栏中输入“掠食龙”进行搜索,搜索结果只有中国科普网2年前发布的一篇有关巨型恐龙身体比例的新闻。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徐证经字第4817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5月4日,被告汇航捷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俊鑫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其带来的手机登录“www.sogou.com”网站,并在站内搜索栏内输入“掠食龙”,没有找到链接www.yunquna.com的搜索结果。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徐证经字第6413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6月4日,被告汇航捷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晓佳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登录“搜狗推广”网站,输入账户和密码登录被告汇航捷讯公司的账户,查找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期间,“掠食龙”关键词的使用情况。搜索结果显示,该关键词产生消耗的起始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2018年4月20日之后就不再产生任何消耗,在此期间的点击数350次、展示数2,019次、总消耗217.72元。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徐证经字第6414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6月4日,被告汇航捷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晓佳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登录“搜狗推广”网站,输入账户和密码登录被告汇航捷讯公司的账户,查找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被告汇航捷讯公司添加关键词的相关操作记录,查找结果显示“搜狗搜索”定期向被告推荐与其已添加相关关键词相近似的搜索词,并允许一次性批量添加。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徐证经字第6415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6月4日,被告汇航捷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晓佳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登录被告的企业邮箱“mail.yunquna.com”,在收件箱中有一封上海国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搜狗上海地区独家授权营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邮件,内容是有关2017年11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搜狗搜索关键词的操作记录,该记录显示2017年11月14日15时39分,被告的搜狗账户中批量添加了包括“掠食龙”在内的多个关键词。
三、被告的主体情况及运营情况
被告汇航捷讯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第三方物流服务(不得从事运输),海上、公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仓储(除危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2017年4月10日,被告汇航捷讯公司(甲方)与上海国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新搜狗推广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推广授权代理商,为甲方提供搜狗推广服务;甲方预存广告费1万元到乙方收款账号;甲方在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并且甲方提交的搜狗推广信息经搜狗认可之后,将享受乙方提供的账户优化服务及广告改善建议等服务;为达到广告最佳投放效果,乙方按照以下标准为甲方提供黄金账户搭建及优化服务:保障广告覆盖面,关键词个数达到100个以上;为获得更多的展示机会,广泛匹配至少大于70%等。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徐证经字第4815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5月7日,被告汇航捷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俊鑫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登录“www.2b.cn”网站,网站名称为2B.CN托比网,托比网发布的新闻显示,“运去哪”位列《2016年中国B2B行业百强榜》《2017上半年中国B2B百强榜》《2017年中国B2B行业百强榜》之中。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徐证经字第4816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5月7日,被告汇航捷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俊鑫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登录“www.b2bneican.com”网站,网站名称为B2B内参,该网站及搜狐新闻显示,“运去哪”位列《2016年中国B2B电商百强榜》第54位;《2017年中国大宗商品电商百强企业》第47位;《2017年中国B2B企业百强榜》第43位;《2018年中国大宗商品电商企业百强榜》第21位。
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曾被评为2015年上海最具发展潜力的新服务业企业;2017年5月,被告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评为“双推”创新服务平台;“运去哪”被中国电子商务协会B2B行业分会评为2017中国B2B行业推荐服务商、外贸创新企业;获评2017年度商业影响力B2B服务领域新锐企业TOP10;2017中国年度创新成长企业100强;入围2017年度创业黑马企业级服务成长组TOP20榜单。
四、其他事实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分别向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调取被告汇航捷讯公司在“搜狗搜索”和“百度搜索”中使用“掠食龙”关键词进行广告推广的相关证据。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函》载明:被告汇航捷讯公司的百度推广账户于2017年11月13日添加“掠食龙”搜索推广关键词,于2018年5月18日删除;推广方式为短语包含匹配,被告汇航捷讯公司开设百度推广账户,通过后台制作、编辑、添加关键词、标题和描述,并设置标题和描述指向的推广页面,进行推广并后续维护;关键词“掠食龙”上述期间展现2,933次、点击642次、消费542.93元。落款署名为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宋娇娇的《针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查函的回复》载明:被告汇航捷讯公司的搜狗推广账户于2017年11月14日添加“掠食龙”搜索推广关键词,于2018年5月19日删除;推广方式为被告汇航捷讯公司向搜狗公司提交营业执照电子件、推广网站备案信息、推广网站截图,搜狗公司为被告开设账户,账户和密码均由被告自行管理,被告自行提交和删除“掠食龙”推广关键词;“掠食龙”关键词在“搜狗搜索”中的点击数量大概300次左右、推广费用大概200元。原、被告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函》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回复的真实性、合法性持异议。本院认为,被异议的回复虽然没有加盖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章,但该回复的内容与原告提交的(2018)沪徐证经字第6413号公证书公证取证的关于“掠食龙”关键词的点击数量等内容基本一致,且该回复的寄件人、寄件地址与落款署名人也相互匹配,故本院认可该回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将其作为定案证据。
被告还提交了(2018)沪徐证经字第6416号公证书,欲证明“搜狗搜索”对竞价推广结果设置了品牌保护规则,即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搜狗搜索”申请商标保护的方式禁止他人将自己的商标设置为竞价推广的关键词,原告怠于投诉,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规则仅为“搜狗搜索”提供的维权措施之一,不能因为商标权利人没有行使投诉的权利而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掠食龙公司为(2018)沪闸证经字第185号、第160号公证书分别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支付公证费3,030元和3,130元,并向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称意见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若构成侵权,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围绕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
一、关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第XXXXXXXX号和第XXXXXXXX号“掠食龙”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被告的被控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在于:其一,被控侵权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以“掠食龙”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所得结果显示“掠食龙海运费用在线查询,一站...”,并且指向被告所推广的网站,因而这种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其二,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相同。被告在“百度搜索”和“搜狗搜索”中设置的关键词“掠食龙”,与权利商标“掠食龙”在读音、字形、含义、排列方式等方面完全相同,可以认定为相同。其三,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服务类别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相同。原告掠食龙公司与被告汇航捷讯公司均为从事国际物流的企业,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网络用户提供海运、空运、拖车、仓库内装、报关、货运保险等服务。权利商标分别被核定使用于“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货物递送、物流运输、海上运输、船运货物”等服务,而被控侵权标识也使用于互联网推广介绍被告提供的一站式国际物流服务,可见两者的服务是相同的。最后,该种使用行为产生商标混淆。在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且实际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此种情形会产生混淆,而不要求实际或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控行为持续至2018年1月1日之后,故本案应适用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原告主张被控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为此举证《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官网和微信公众号推文以及“掠食龙”关键词百度和搜狗搜索的搜索结果,以证明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被告对该些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换言之,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只有具有实际的市场知名度,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才能够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关于市场知名度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关知名商品认定的考量因素。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本院注意到,本案被控行为发生时,原告公司成立仅二年多时间,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原告提交的《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只能证明其为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证明其具有较高的企业商誉;相关官网和微信公众号推文均由原告自行编撰,无法证明相关公众对原告的认知程度;百度和搜狗搜索的搜索结果显示“掠食龙”的条目多是有关恐龙的,也不能证明原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情况。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企业字号“掠食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三、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如前所述,被告汇航捷讯公司既已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在案证据显示,被告已在2018年5月18日、19日先后删除了百度搜索和搜狗搜索中的“掠食龙”关键词,被控侵权行为已实际停止,原告为此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该申请系原告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会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的结果,对原告产生了不良影响,故被告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但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原告要求被告在《36氪》《今日头条》或者新浪、搜狐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涵盖上述媒体,原告要求消除影响的范围与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并不相符,故对该项诉请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原告申请依照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额,对此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3万元:一是原告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较低;二是被告侵权行为持续半年左右时间,“掠食龙”关键词的展示数和实际点击数不多,侵权后果不严重;三是被告主观过错不明显。
关于合理费用。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公证费6,160元,系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且原告提供了相应票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全额支持。律师代理费3万元系原告维权的正当开支,原告亦提交了相应票据予以证明,综合考虑本案的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及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该数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汇航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掠食龙(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6,160元,合计66,160元;
二、驳回原告掠食龙(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上海汇航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0元,被告上海汇航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姜广瑞
书记员:宫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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