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建明南路16号鑫水园商务楼A座-206室。
法定代表人坑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晓霞、侯慧君,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许江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延宁,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某某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5元减半收取3407.5元,由原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中
书记员: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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