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浩润恒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乔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街6号4层。
法定代表人:贺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2层。
法定代表人:李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宇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姁,该公司员工。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彭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高选成
书记员: 李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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