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卡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琦,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殷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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