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卡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琦,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被告: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原告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代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殷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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