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上海施麦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成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储伟,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汝集镇后路村前储03-1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旸,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金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汝金标,执行董事。
原告储伟与被告上海施麦谱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被告上海施麦谱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提起反诉。反诉原告上海施麦谱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施麦谱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
反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施麦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盛云飞
书记员:董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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