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拜泉县金某农资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田某,男,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于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拜泉县金某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某、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拜泉县金某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德新
书记员:王佳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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