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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金某某、骆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
张登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曹帆荟(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金某某
严祖发(湖北黄某金秋法律服务所)
骆某某
黄某华烁工贸有限公司
金珍银
杨春娥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某杭州西路76号。
负责人周蔚,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登国、曹帆荟,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金某某。
被告骆某某。
被告黄某华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西塞山区曹家嘴。
法定代表人金珍银,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金珍银。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严祖发,黄某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杨春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告金某某、骆某某、黄某华烁工贸有限公司、金珍银、杨春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欠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56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56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冕
审判员:方三安
审判员:周绍明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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