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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方新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某杭州西路76号。
负责人:周蔚,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方新星,无固定职业。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申请人方新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2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方新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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