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
张登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夏某某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
住所地:黄某市开发区杭州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周蔚,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国,系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告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夏某某名下的财产人民币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夏某某在有关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夏某某在有关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冯俊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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