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某杭州西路76号。
负责人:周蔚,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周某某,无固定职业。
被申请人:刘某某,无固定职业。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申请人周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刘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刚
人民陪审员 罗莲英
人民陪审员 刘秋香
书记员: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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