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黄某市杭州西路76号。
负责人:周蔚,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国,系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告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卢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卢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浩波
书记员: 范家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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