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
负责人周蔚,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登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晶,系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英。
被告黄国兵,系被告刘某英的丈夫。
被告黄某市和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告刘某英、黄国兵、黄某市和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还清贷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71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王 冕 人民陪审员 陆冬梅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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