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
负责人周蔚,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登国、曹帆荟,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余某。
被告郭某。
被告刘晓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告余某、郭某、刘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王冕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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