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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首义支行、王某某与王某某、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首义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118号。
负责人:张作芳,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志良,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
法定代表人:李炳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首义支行与被告王某某、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首义支行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首义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首义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首义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晓明

书记员: 肖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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