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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石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加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梓航,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伶俐,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石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梅  熠

书记员: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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