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客站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司洁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婧宇,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客站支行诉被申请人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1,190.75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客站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某银行存款171,190.75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丽丽
书记员:程昳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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