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北塔楼一至四层、南塔楼十至十三层、二十五至二十六层。
负责人:李德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沈某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
审判员:柏梅芳
书记员:顾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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