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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拓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丁雨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群,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原告拓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拓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拓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健

书记员:王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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