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拍拍屋(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钱仓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肖丽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廉明,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拍拍屋(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宫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拍拍屋(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3元,减半收取计1,8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江 媛
书记员:王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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