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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梁某某、魏某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
  法定代表人:郑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
  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
  被告:陈银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
  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魏某某、陈银业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玉娟

书记员: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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