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民路599弄3幢3层D302-8。
法定代表人:江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凤,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抚州市星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俊杰。
被申请人:江西国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红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州市星辰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国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764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故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抚州市星辰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国化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1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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