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抚宁县鑫瑞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向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秀梅,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芝,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小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海,公司职员。
原告抚宁县鑫瑞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抚宁县鑫瑞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宁县鑫瑞达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抚宁县鑫瑞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迎辉
书记员: 王一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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