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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抚宁县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桂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涛,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抚宁县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抚宁县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宁县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迎辉

书记员: 王一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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