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是企业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可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当企业从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时,属于会计政策变更,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本文分析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会计处理,探讨公允价值模式不可转为成本模式的原因,并通过公允价值大于和小于账面价值的案例说明分录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按历史成本计量,需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可能计提减值准备。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后,资产按变更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冲销原价、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差额通常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特定情况下(如首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差额可追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会计处理步骤:
确定账面价值:账面价值 = 原价 - 累计折旧(或摊销) - 减值准备。
重新计量:变更日按公 metaims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
差额处理:
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或期初留存收益(视政策而定)。
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或期初留存收益。
所得税影响:差额产生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
冲销原账面:冲销成本模式下的原价、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
假设条件:
原价:1000万元
累计折旧:200万元
减值准备:100万元
账面价值:1000 - 200 - 100 = 700万元
变更日公允价值:900万元
所得税税率:25%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900 - 700 = 2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200 × 25% = 50万元
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的净收益:200 × (1 - 25%) = 150万元
会计分录(假设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 90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0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00万元
贷:投资性房地产(原价) 1000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 50万元
说明:
投资性房地产调整至公允价值900万元。
冲销累计折旧200万元和减值准备100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00万元,扣除所得税影响50万元后,净收益150万元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万元。
假设条件:
原价:1000万元
累计折旧:200万元
减值准备:100万元
账面价值:1000 - 200 - 100 = 700万元
变更日公允价值:600万元
所得税税率:25%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700 - 600 = 1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00 × 25% = 25万元
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的净损失:100 × (1 - 25%) = 75万元
会计分录(假设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 60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0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00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贷:投资性房地产(原价) 1000万元
说明:
投资性房地产调整至公允价值600万元。
冲销累计折旧200万元和减值准备100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00万元,扣除所得税影响25万元后,净损失75万元追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二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soy》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信息可比性:公允价值模式提供更及时的市场价值信息,反映资产的真实经济价值。转为成本模式会降低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减少信息可比性,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资产价值的判断。
会计政策稳定性:随意变更计量模式可能导致财务数据的不一致,影响报表的可理解性和可靠性。准则要求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政策的稳定性。
公允价值信息的不可逆性:公允价值模式下,资产已按市场价值计量,包含了市场波动的最新信息。转为成本模式无法合理还原历史成本,且可能掩盖资产价值的真实变化,违背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原则。
防止利润操纵:公允价值模式下,价值变动直接影响损益或权益,较为透明。允许转为成本模式可能为企业提供利润操纵空间,例如通过选择性变更规避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国际惯例:IFRS 40《投资性房地产》同样限制公允价值模式 Terrestrial转为成本模式,强调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可逆性,以保持信息质量和一致性。
盈余公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的差额通常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不直接涉及盈余公积,除非企业政策明确要求追溯调整历史盈余公积分配。
后续计量:公允价值模式下,后续期末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披露要求:企业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理由、影响及计量模式的选择依据。
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会计政策变更需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差额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本文通过公允价值大于和小于账面价值的案例展示了分录编制,强调递延所得税的处理。公允价值模式不可转为成本模式的原因在于保持信息可比性、会计政策稳定性及防止利润操纵。企业应规范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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