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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上海铁路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虬江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祥。
委托代理人王顺。
委托代理人李达新,
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上海智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大宁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熊韬。
被告
广西金海湾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XXX号办公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盖娟。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解卫忠,
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上海铁路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
上海智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

广西金海湾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上海铁路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7.70元(原告
上海铁路印刷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
上海铁路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晶
代理审判员 林平
人民陪审员 邵桂英

书记员: 姜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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