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顺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原告:承某顺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承某市双滦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656294-X。
法定代表人:张建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地址滦平县。
负责人:高航,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顺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顺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顺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5.00元,由原告承某顺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顺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5.00元,由原告承某顺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艳
书记员:赵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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