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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某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承某市第六医院、承某市鹰手营子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某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汉凌,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某市第六医院。法定代表人:陈少英,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该院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山,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某市鹰手营子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应福江,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承某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承某市第六医院、承某市鹰手营子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承某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11.20元,减半收取计32405.60元,保全费5000.00元,总计37405.6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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