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铁城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栋职务: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7853433-X。
住所地:滦平县小营乡小营村西沟自然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铁城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铁城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铁城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某铁城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某铁城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郝宗菊人民陪审员马琴
书记员:张 景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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