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辰飞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1065101998。法定代表人:李爱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某篮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553345543M。法定代表人:牛宝林,经理。
承某辰飞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与承某篮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承某辰飞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某辰飞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53.34元,减半收取计6676.67元,由承某辰飞供电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东虎
书记员:汤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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