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荣某铸钢有限公司
王荣鑫
孙世兴(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迁西县东荒峪镇三友铁选厂
侯翠芳
奚新岚(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原告承某荣某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
组织机构代码:75243494-4。
法定代表人王淑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荣鑫,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世兴,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东荒峪镇三友铁选厂,住所地迁西县。
组织机构代码:l0626116-7。
法定代表人侯丽丽,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翠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奚新岚,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荣某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迁西县东荒峪镇三友铁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荣某铸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荣某铸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某荣某铸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817.5元,由原告承某荣某铸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荣某铸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某荣某铸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817.5元,由原告承某荣某铸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袁国吉
书记员:郭瑞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