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腾某客运有限公司
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
原告承某腾某客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承某市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
组织机构代码77917288—4。
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腾某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腾某客运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腾某客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某腾某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10.00元,减半收取2705.00元,由原告承某腾某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腾某客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某腾某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10.00元,减半收取2705.00元,由原告承某腾某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连军
审判员:赵晓月
审判员:刘云志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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